各区、县教育(体育)局,国开区公共事务发展局、河东新区社会事业局、市直公民办学校:
根据《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、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》和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《关于2016年春季市(州)、区(市、县)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》川教资[2016]1号文件的精神,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(具体内容请从下面的附件了解。)